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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87號上 訴 人 胡美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璧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