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01號上訴人 即被 告 陳季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盈瑄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