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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17號原 告 許宏祥被 告 丁少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前於民國114年5月間成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承攬契約),由被告負責施作原告位於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號房屋之室內裝潢工程,因工程施作結果存有不能修補之瑕疵,原告爰依民法第494條、第495條第1項、第511條、第179條之規定向被告表示解除或終止系爭承攬契約,並請求返還已給付之承攬報酬及賠償拆除承重牆之損害等語。可知本件訴訟係原告本於債之關係有所請求。惟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新北市五股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非適法,爰由本院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具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