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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54號原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被 告 仁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文成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760元,應繳裁判費7,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淑利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