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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67號原 告 魏道鳴

鍾月春

魏道荃魏秀琴

魏秀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范成青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祐琦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25萬750元【(土地部分50,900元×48.58平方公尺=2,472,722元)+(建物部分:88,6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2,000元×60×1/2)+(代墊地價稅之不當得利58,856元×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642 元,扣除原告已繳之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3萬7,462元,茲因被告已提起上訴,故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卉妤註:本院書記官列印寄送當事人之法院規費繳款單所載有效期限,非本院裁定命補正之期限,當事人補正裁判費,仍應依本裁定所命期限為之,就此請詳閱繳款單所附「法院提供便民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書」之說明。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