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67號上 訴 人 盧祐琦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道鳴等人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67號返還不動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25萬750元【(土地部分50,900元×48.58平方公尺=2,472,722元)+(建物部分:88,6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2,000元×60×1/2)+(代墊地價稅之不當得利58,856元×1/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463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3萬4,893元,上訴人尚應補繳2萬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卉妤註:本院書記官列印寄送當事人之法院規費繳款單所載有效期限,非本院裁定命補正之期限,當事人補正裁判費,仍應依本裁定所命期限為之,就此請詳閱繳款單所附「法院提供便民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書」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