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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鉦揚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品逸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俊民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訴字第216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8,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依婷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