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82號原 告 王珍瑛
李家銘陳文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恆嘉被 告 李玉誠訴訟代理人 李玉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50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第77之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183地號土地)、同區段188地號土地(下稱188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清除回復原狀後,並將土地騰空返還與原告及其他全體土地共有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4,150元【計算式:(183地號土地114年1月公告現值60,805元×占用總面積50㎡)+(188地號土地114年1月公告現值95,700元×占用總面積27㎡)=5,624,150元】;訴之聲明第2、3、4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7,400元【計算式:(77,035+65+10,300)元=87,4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11,550元【計算式:5,624,150元+87,400元=5,711,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424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部分裁判費20,922元,尚應補繳47,502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