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25號上 訴 人 即被 告 廣豐公園NO.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宏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據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案係訴請確認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浚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