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29號原 告 王銀長訴訟代理人 王名傑
楊筑鈞律師被 告 高名誼被 告 高進長訴訟代理人 高藝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依結算結果給付原告退夥金(於兩造完成合夥事業之合夥財產結算前,原告保留被告應給付範圍之聲明)及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宣告」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關於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依結算結果給付原告退夥金(於兩造完成合夥事業之合夥財產結算前,原告保留被告應給付範圍之聲明)及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宣告」部分,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