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33號原 告 王有田訴訟代理人 王祥如被 告 王祥祐
王祥瑞王淳哲
莊柔云王祥朋王祥崑王祥光王祥敏李王彩雲王牡丹
王秀枝王淳榆王鄭金玉王文宗王文祥王敏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役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2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58,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72元,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不足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