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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61號原 告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孫慧芳律師被 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鈜暘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被 告 佑宇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雅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558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113年度更二字第45號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輪公司)於民國114年6月5日召開之114年度股東常會(下稱系爭股東會)具有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決議方法違法等瑕疵,故系爭股東會所為決議應屬無效或得撤銷。而系爭股東會之召集人是否無召集權涉及維輪公司於108年1月22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所為之決議效力;所為之決議方法是否違法則涉及維輪公司於104年11月12日作成現金增資發行6,000萬股之董事會決議效力,上開爭議分別經原告提起訴訟,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字第1558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113年度上更二字第45號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審理中。堪認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