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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61號原 告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孫慧芳律師被 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鈜暘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被 告 佑宇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雅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0行關於「113年度更二字第4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度上更二字第45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