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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8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陳冠華律師被 告 林茂發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30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4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提出之書狀未經合法送達被告,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