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8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陳冠華律師被 告 林茂發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30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4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提出之書狀未經合法送達被告,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