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84號原 告 范姜春沐
朱德女
詹益鈞
徐美珍陳蘭枝共 同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曾逸豪律師涂鳳涓律師被 告 林榮進
戴陳木妹訴訟代理人 戴偉釗被 告 陳梁純蘭訴訟代理人 陳彥融被 告 盧鈺堅
詹勲彰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詹淑媛被 告 江賴美玉
江文宏江麗君江淑君兼上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江文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關於「原告范姜春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范姜春沐」。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博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