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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04號抗 告 人 葉家興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0月3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