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31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迎晃被 告 黃國琳
周淑容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萬8162元(按:此金額尚未加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至少應繳裁判費70,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至少尚應補繳69,7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