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31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迎晃被 告 黃國琳
周淑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參卷附本院查詢表),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