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56號原 告 邱季汝即邱秀綿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被 告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冬 鈺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