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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60號原 告 劉銘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律師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參 加 人 劉駿

劉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變更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4萬7930元,及分別自附表一所示各期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456萬元,及自本書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而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前經本院核定訴訟價額為170萬920元,現原告再追加請求給付如訴之聲明第二項,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應為626萬920元(計算式:1,700,920+4,560,000=6,260,9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85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萬1507元,尚不足5萬3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