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82號上 訴 人 元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劉立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鄭金扇因114年訴字第2382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