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91號上 訴 人 社團法人中華勞動學會法定代理人 林明利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余美真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4,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28,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卓立婷法 官 林宇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