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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96號原 告 蔡芸紜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心怡、余國華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柯心怡對原告負有新臺幣(下同)288萬元之債務未清償,惟被告柯心怡竟分別於民國114年8月4日、114年8月28日將其所有之宜蘭縣○○鄉○○○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00○00號,下稱系爭礁溪房屋)及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3樓,下稱系爭中壢房屋),以不相當之對價轉讓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余國華,有害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2人間上開轉讓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回復原狀。經查,原告主張對被告柯心怡之債權本金為288萬元;而與系爭中壢房屋同棟之建物於114年3月間之交易實價金額為750萬元;系爭礁溪房屋於114年7月22日之交易實價金額為1,350萬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可佐,是以,系爭礁溪房屋、系爭中壢房屋之價值高於原告之債權額,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