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林志淵戴振文被 告 陳黃麗芳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漢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張陳淑雲陳貞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陳漢文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陳碧華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陳瑞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陳端雲」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瑞雲」。
理 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4年7月4日114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