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45號原 告 陳國誌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崔皓翔律師被 告 李信志地政士即陳葉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陳葉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如原告以28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假執行。如被告以84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以陳葉為被告,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9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陳葉死亡後原告變更聲明為:「被告應於管理陳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8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68、69頁)經核原告係減縮訴之聲明,應屬有據。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陳葉前向原告承租桃園市○○區○○路0000號廠房(下稱系爭廠房),約定租賃期間為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7萬元,押金10萬元(下稱系爭租約)。然陳葉欠繳112年11、12月之租金共14萬元,扣除押金後尚有4萬元未清償。

(二)又陳葉前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原告已分別於111年10月7日、20日各匯款30萬元、於111年10月26日匯款40萬元予陳葉,然陳葉僅曾清償20萬元,尚有80萬元未清償。爰依系爭租約第3條、民法第474條第1項、478條前段、229條第1項、223條第1項及203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上開減縮、更正後訴之聲明。

二、被告答辯原告並未舉證證明陳葉有積欠租金4萬元。不爭執原告有交付100萬元,但否認有借貸之合意等語。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陳葉前向原告簽訂系爭租約承租系爭廠房,且曾於111年10月7日、20日各匯款30萬元、於111年10月26日匯款40萬元予陳葉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廠房租賃契約書、匯款申請書為證(見桃簡卷第5至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復主張被告應給付租金4萬元、借款80萬元,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即為:(一)陳葉有無積欠原告租金?數額若干?(二)陳葉是否曾向原告借款?餘額若干?

(一)陳葉有無積欠原告租金?數額若干?⒈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⒉本件被告否認有積欠原告租金14萬元,即係主張已曾給付1

12年11、12月之租金,然為原告所否認,是被告自應就此負舉證責任。然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難認其所辯可採。而陳葉積欠租金14萬元,扣除押金10萬元後,尚餘4萬元,與原告請求相符,是原告請求被告於管理陳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4萬元,應屬有據。

(二)陳葉是否曾向原告借款?餘額若干?⒈按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同法第478條前段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⒉原告主張匯款100萬元係基於與陳葉間消費借貸關係,為被

告所否認,是原告即應就此負舉證責任。查原告與陳葉間LINE對話紀錄,原告稱:「去年10月7日你說缺30萬,我匯款過去了」,被告稱:「對」、「我一切不否認」;原告稱:「去年10月20日你說缺30萬,我又匯款過去了」,被告稱:「對」、「我一切不否認」、「我真的很感謝你」;原告稱:「去年10月7日你說缺錢,我又匯款40萬過去了」,被告稱:「對」(見本院卷第71頁)。可見陳葉並不否認係因自身有資金需求,故原告才匯款予陳葉,堪認原告係基於與陳葉間消費借貸之意思,始匯款100萬元予陳葉。

⒊原告復提出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以陳葉為法定代理人之

鉦旺金屬壓鑄有限公司(下稱鉦旺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7張、如附表編號8至31所示,以陳葉為發票人之本票24張,票面金額合計94萬元(見桃簡卷第9至21頁、本院卷第73至87頁)。此亦與原告主張扣除押金前之租金14萬元、借款餘額80萬元之合計金額相符,堪認陳葉以系爭票據作為所積欠借款及租金之擔保。

⒋原告既已證明匯款100萬元係基於借款予陳葉之意思,被告

又未證明陳葉有清償20萬元以外之借款,則原告請求被告於管理陳葉之遺產範圍內返還80萬元,應屬有據。

五、遲延利息

(一)末按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同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同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二)查本件返還借款及給付租金債務,其給付均有確定期限,且於起訴前屆滿。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遲延利息,本件雖因陳葉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而未就起訴狀送達被告,然已送達原告陳報暨變更聲明狀繕本,是應認自被告收受該書狀送達起已生催告效力。而上開書狀係於114年10月17日寄存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1頁),是被告應於114年10月28日起負遲延責任。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第3條、民法第474條第1項、478條前段、229條第1項、223條第1項及203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管理陳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84萬元,及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附表編號 票據類型 發票人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支票 鉦旺金屬壓鑄有限公司 10萬元 112年6月1日 無 PB0000000 2 支票 鉦旺金屬壓鑄有限公司 10萬元 112年8月1日 無 PB0000000 3 支票 鉦旺金屬壓鑄有限公司 10萬元 112年11月1日 無 PB0000000 4 支票 鉦旺金屬壓鑄有限公司 10萬元 112年12月1日 無 PB0000000 5 支票 鉦旺金屬壓鑄有限公司 10萬元 113年1月1日 無 PB0000000 6 支票 鉦旺金屬壓鑄有限公司 10萬元 113年2月1日 無 PB0000000 7 支票 鉦旺金屬壓鑄有限公司 10萬元 113年3月1日 無 ZI0000000 8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3年2月1日 CH811376 9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3年3月1日 CH811377 10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3年4月1日 CH811378 11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3年5月1日 CH811379 12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3年6月1日 CH811380 13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3年7月1日 CH811381 14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3年8月1日 CH811382 15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3年9月1日 CH811383 16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3年10月1日 CH811385 17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3年11月1日 CH811386 18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3年12月1日 CH811387 19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4年1月1日 CH811388 20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4年2月1日 CH811389 21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4年3月1日 CH811390 22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4年4月1日 CH811391 23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4年5月1日 CH811392 24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4年5月1日 CH811399 25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4年6月1日 CH811400 26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4年6月1日 CH811393 27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4年7月1日 CH811394 28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4年8月1日 CH811395 29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4年9月1日 CH811396 30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4年10月1日 CH811397 31 本票 陳葉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 114年11月1日 CH811398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