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香楣(原名劉湘芸即劉香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訴訟代理人 陳亮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8,295元,且該裁定業於114年12月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未繳納,有前開補費裁定之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