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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0號原 告 穩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繁湘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複 代理人 謝明道律師被 告 尚易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敏賢訴訟代理人 劉德弘律師複 代理人 吳禎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依理賠承諾書之約定與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確認賠償金額為300萬元」之相關證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求償之計算明細」、「曾向被告請求766萬9,666元」之相關證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於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