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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76號原 告 胡博均訴訟代理人 何怡萱律師被 告 許夢薇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代理人 嚴心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具狀陳報兩造已有和解之共識,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