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22號原 告 陳秀雲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玉璋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載,原告主張確認之袋地通行權可使其土地增益價值為新臺幣(下同)891,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冬 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