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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維寬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涂苡暘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8萬8,049元【計算式:10萬元+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413萬8049元〈35萬7600元(房屋現值)+791萬8498元(土地現值)〉/2(移轉應有部分比例)=588萬8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6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