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9號原 告 鄭清木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複代理人 雷鈞凱律師被 告 傅○宇 年籍住所詳卷
傅○家 年籍住所詳卷葉士弘
蔡孟欣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何文輝
邱文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5年2月26日下午3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5年2月26日下午5時宣判,惟現在矯正機關執行之被告傅○宇表示欲聽判,然因提解費用問題安排為遠距視訊宣判,後經矯正機關系統能預約的最晚視訊時間為下午3至4時,故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至同日下午3時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