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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12號原 告 顏秀如原 告 中德旅行社法定代理人 陳平綸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運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0,850元,應繳裁判費50,0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5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