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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呂理和

呂學龍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岱蓉

劉顯魁劉育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32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