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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52號上 訴 人 許文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富翔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2,9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