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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97號原 告 簡谷淵訴訟代理人 李麗凰被 告 集來順鋼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秋菊上列原告與被告集來順鋼模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所有權之除去妨害請求權及返還請求權為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5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甲所示部分,面積46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前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餘共有人,是本件訴訟標價額即應以原告所主張被告應返還之系爭土地交易價額為據即土地範圍面積與土地公告現值之乘積為據,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系爭土地面積為46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36769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6769元×46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原告已繳2000元,應補繳15,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