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大虹國際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邱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家億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萬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主文係確認訴外人對被上訴人有500萬元出資額存在。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則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