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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11號原 告 皇家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鴻南被 告 中悅栢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進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58,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