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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2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律師

馬傲秋律師徐瑞婕律師被 告 黃基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所提並非被告之最新戶籍地址(見本院卷第49頁),致對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發生疑義,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及確保送達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