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52號原 告 HI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志勳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複代理人 李德瑋律師被 告 林鴻岊即勝瑞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李德偉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德瑋律師」。
理 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4年6月20日114年度訴字第65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