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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62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被 告 洪偉曜

洪嘉蓮訴訟代理人 廖希文律師複 代理 人 張裕芷律師被 告 洪榮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5,284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114年6月9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