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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44號原 告 張因被 告 李岳翰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約定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6,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1,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裁判案由:履行約定
裁判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