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49號原 告 王羿婷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被 告 劉奕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7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2,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