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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4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奕崴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羿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4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7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3,8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