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4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奕崴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羿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4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奕崴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4年12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