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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49號原 告 王羿婷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被 告 劉奕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之宣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更正為如本件附表三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昕附表三:

土地標示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中壢區 後興段 398 6834.30 0000000分之2919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房屋層數/ 主要建材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 物 門 牌 層次/層次面積 /總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面積 1 258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5層 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47.24 夾層一層:23.10 總面積:70.34 陽台:7.38 1分之1 桃園市○○區○○○街00號 共有部分:後興段2906建號:17,374.54平方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236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