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73號原 告 陳鵬元
鄒易燕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被 告 鄭建國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複 代理人 張峻誠律師
張世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115年7月17日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處」所示「原記載內容」粗體底線部分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粗體底線部分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喬安附表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第六項 本判決第1 項、第2項於原告分別以新臺幣35,600元、新臺幣7,255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1 項、第2項於原告分別以新臺幣356,000元、新臺幣7,255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