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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86號上 訴 人 許楊深送達代收人 褚衍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啟龍間回復名譽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9月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8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冬 鈺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