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92號上 訴 人 鍾潔如被 上訴人 王鎔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