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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93號原 告 蔡明志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律師被 告 曹獻文即冠德精品當舖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複 代理 人 季杰律師被 告 陳妍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依婷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