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95號反訴原告 陳德賢訴訟代理人 游玉招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尹斯玄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交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但未據繳納反訴之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71,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棠妤